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營業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密。因此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所可提供者,自亦以上項資料為限;至稽徵機關稅務人員之審查報告,係機關內部處理公事之文件,由報告人逕對機關首長負責,對納稅義務人或其他關係人並不發生處分上之效力,稽徵機關首長如據此而為決定,並為發單或其他通知等行政處分時,始直接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義務。納稅義務人對該項處分如有不服,儘可依法定程序申請救濟,該項審查報告既屬機關內部文件,不宜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抄閱,以免紛擾。(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684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