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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減半處罰係指罰鍰比率及最高最低金額均減半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1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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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1,250元(編者註:現為1萬元),最低不得少於750元。又依上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者,自應依該標準之規定計罰,惟其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萬1,250元,最低金額不受750元之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