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1,250元(編者註:現為1萬元),最低不得少於750元。又依上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者,自應依該標準之規定計罰,惟其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萬1,250元,最低金額不受750元之限制。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令,適用於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之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