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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受訂金時未開立發票報繳稅款者如查獲時已解約免按漏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2338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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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客戶交易,未依法於收受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款,惟於稽徵機關查獲時,確定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同意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財政部85/06/05台財稅第850233871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