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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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憑證遭火燒毀而未申報者既於申報期限內報備可補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377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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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
公司憑證遭火燒毀,既於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因故未能如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乙案,准予補稅免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