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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第51條第2款係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及未繳稅為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2567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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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及未繳稅為構成要件。(財政部76/12/28台財稅第760256749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