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4筆,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5年內,併同另一筆未核准免稅之農業用地,與共有人中之2人交換乙案,無本部8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6348號函之適用。說明:二、按交換者,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又參諸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共有土地,需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始得申請共有物分割。本案系爭交換之土地數筆,其共有人不完全相同,繼承人與共有人中之2人就各自應有部分進行交換,參諸首揭規定,與協議分割要件應有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