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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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核准總繳而總機構未依限申報各單位或彙總申報銷售額及稅額者之處罰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0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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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總機構於申報營業稅時,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分別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及「總機構彙總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其僅申報其中
1
份申報書者,應就
該逾期未申報部分,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處罰;如
2
份申報書均逾期申報者,應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