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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票未載明課稅別記號亦未逃漏稅應先限期輔導未改善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77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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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未載明「課稅別記號」且經查明該行為未涉及逃漏稅者,應先行輔導其改正,如限期未予改善,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說明:二、嗣後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核備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時,應確認該收銀機之性能符合前開辦法第4條之規定者,始准予核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