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8:4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票未載明課稅別記號亦未逃漏稅應先限期輔導未改善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77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未載明「課稅別記號」且經查明該行為未涉及逃漏稅者,應先行輔導其改正,如限期未予改善,仍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說明:二、嗣後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核備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時,應確認該收銀機之性能符合前開辦法第
4
條之規定者,始准予核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