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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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處理者其罰鍰之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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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開立
2
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