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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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29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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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
76/01/14
台財稅第
7519142
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所稱「更正」包括稽徵機關發現後通知更正在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