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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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開立發票未蓋專用章亦未載明名稱地址等應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5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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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領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填載之事項,本部已於規定之統一發票格式訂明,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乃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倘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自應依照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論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