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9: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定使用發票後申請停業卻仍營業不領用者按5%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43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醬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後,在未領用前申請停業,其停業期間經查獲仍繼續營業乙案,依本部82/08/04台財稅第821493201號函釋規定,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