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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9: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按5%計算銷項稅額並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32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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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並依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