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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之農業用地5年內贈與同順序繼承人繼續生產免追繳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22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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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李○○君將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同順序繼承人李××君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說明:二、被繼承人李△△於84年元月31日死亡,所遺坐落宜蘭縣○○地號乙筆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李○○君承受並辦妥繼承登記後,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同順序另一繼承人李××君,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李△△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故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贈與行為仍係獨立之法律行為,有關贈與稅之徵免,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