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稅捐機關准予設籍課稅但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營業之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66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經函准法務部75/06/16法參字第7077號函復略以:「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已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經稅捐單位核准設籍課稅,但未完成統一發證手續,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前,即行營業,此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固有未合;惟事實上稅捐單位既已准其設籍課稅,即不宜再依營業稅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至於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倘係因與其他法令規定不合而未獲其主管機關核准,則其先行營業之行為,各該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法令予以處罰」。應參照該部意見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