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1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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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同農業用地依規定免稅者應列管若5年內未繼續耕作應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797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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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遺產土地中原屬耕地之農業用地,如經查明符合行政院83年11月28日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編者註: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申請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時,准予比照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辦理。說明:二、主旨所示土地,經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後,仍應依規定列管,其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完成前,如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滿5年者,仍應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