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83年11月28日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示之「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中之管制性質執行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84年5月3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一)辦理。說明:二、本案經內政部於84年5月3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一)如次:行政院83年11月28日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示,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乙語,應係指「原符合免稅規定之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建管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現況仍作農業使用者」而言,較符實際。(編者註:適用89年1月27日以前繼承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