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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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承免稅農業用地後5年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先追繳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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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遺產中之農產用地,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6款)規定,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追繳應納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