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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3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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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國外之繼承人如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而檢附國外醫師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殘障(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並補附影本時,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