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意外事故中,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有關其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准予比照本部83年6月3日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釋意旨辦理。說明:二、本件被繼承人與其子2人因火災同為罹難者,參諸本部83年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釋意旨,就一般情況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依納稅義務人主張之死亡先後順序,分別予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之扣除額。惟子女如尚未成年,因其與父(母)既已於同日死亡,無同法條第1項第2款有關按年加扣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