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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定應納稅額所依據之查得資料應包含留抵稅額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10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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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又同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所謂「查得之資料」應包含留抵稅額在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