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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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定應納稅額所依據之查得資料應包含留抵稅額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10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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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怠報金,又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逾規定申報期限
30
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所謂「查得之資料」應包含留抵稅額在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