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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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應補繳之營業稅均由海關代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98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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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適用關稅法第
26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49
條)規定免稅之貨物,事後發生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
31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55
條)規定應補徵關稅者,依照營業稅法第
9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應補繳之營業稅,不問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均予以代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