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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0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之核退時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1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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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應以加工貨物出口報關日作為核退時點,營業人可於該加工貨物出口報關當期,檢具進、出口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