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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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之核退時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1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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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應以加工貨物出口報關日作為核退時點,營業人可於該加工貨物出口報關當期,檢具進、出口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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