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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2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72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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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說明:二、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依主旨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