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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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稅法修正而變為專營免稅貨物者其留抵稅額可申請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99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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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於營業人因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之修正而變更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變更身分前之累積留抵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並授權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部核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