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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稅法修正而變為專營免稅貨物者其留抵稅額可申請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99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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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業人因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之修正而變更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變更身分前之累積留抵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並授權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部核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