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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64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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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為輸入、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相關所得稅及營業稅課稅疑義。說明:二、所得稅方面:(略)。三、營業稅方面:營業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外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業代理人在臺儲備及交付該外國營業人所有之貨物予國內客戶,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國內營業代理人銷售該外國營業人委託代銷之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代理人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如屬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並可依同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又上開貨物如自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銷售至國內課稅區,且已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者,依本部75/04/03台財稅第7522024號函規定,免予開立統一發票。至該外國營業人在臺之權利金收入部分,如非屬國內營業代理人代理之業務範圍,免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