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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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由總機構合併報繳營業稅者擬按月申報時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55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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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核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依同法第
35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以每月為
1
期辦理申報者,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免由各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其依同條項但書申請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