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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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樂場所兼營電玩經評定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自動報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3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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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依據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6
款規定,均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又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等平均每月銷售額逾
20
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計算營業稅額,並照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報繳營業稅,業經本部
88/12/01
台財稅第
881962004
號函釋在案。本案營業人經營撞球場(桌球場)及網路電玩,經評定每月銷售總額達
20
萬元以上者,仍應依照上開函釋規定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