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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1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券商退還客戶交易手續費以匯款單等文件證明者得免取具折讓單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82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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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客戶之每日交易手續費,如於規定之分級費率收取外,另依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85/10/08台財證(二)第57161號函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報備,再自行訂定對客戶折減收取手續費標準,其依此標準退還客戶之交易手續費,如以匯款單、存款憑條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支付款項者,得免取具折讓證明單;至於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填寫,仍應就收入與折讓金額,依規定之申報格式分別填列,以資明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