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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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其當期營業額仍應依法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33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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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
○○
工程行申請暫停營業,其當期銷售額之申報期限,應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規定。說明: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係對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行為所為之規範,申請停業既不在上開規定範圍,自無該條文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