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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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遷入地未函准變更地址登記前應由遷出地稽徵機關受理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9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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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於遷入地稽徵機關未為函准其變更登記前,應由遷出地稽徵機關受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惟如營業人以其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該期營業稅較為便利者,遷入地稽徵機關仍應予受理,並於受理後移請遷出地稽徵機關依法核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