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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2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換發新證前可向原稽徵機關購用發票及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611021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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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在未換發公司執照(編者註:現行公司法第6條已修正,不再核發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前,應准予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以資銜接,便利營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