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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辦地址變更登記之營業人其當期營業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4591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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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辦妥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後,其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為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有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應退或留底稅額等事項,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暨本部76/04/18台財稅第7622178號函規定,一併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