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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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中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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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兩稅合一實施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依本部78/0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