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3:5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118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目前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公司(編者註: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如向外國之事業購買勞務,應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計算報繳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