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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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客車租賃業購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予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3498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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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購買供出租使用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扣抵其銷項稅額。說明:二、小客車租賃業所領之小客車號牌,依公路法規定在公路汽車運輸分類上係屬營業汽車之一種,並在行車執照上蓋有「租賃小客車」戳記,係屬營業上使用,並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留抵或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