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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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銷售輪胎收取之廢輪胎處理費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970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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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營業人銷售橡膠輪胎按每條計算所收取之廢輪胎處理費,有關營業稅、貨物稅徵免規定。說明:二、營業人銷售橡膠輪胎按每條計算所收取之廢輪胎處理費,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產製輪胎之貨物稅廠商,銷售輪胎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將輪胎銷售額與廢輪胎處理費分項載明,報繳貨物稅時,准就輪胎之銷售額依貨物稅條例第13條至第16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依法定稅率計算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