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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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屬銷售額之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 書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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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本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廢止本書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