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20:0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產升條例第9條之1規定或違章補徵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1568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公司經查獲而由海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補徵之營業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價值並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者,如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所繳納之營業稅款,亦不得提出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