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2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產升條例第9條之1規定或違章補徵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1568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公司經查獲而由海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補徵之營業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價值並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者,如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所繳納之營業稅款,亦不得提出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