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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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期付款銷貨收取首期款時全額開立發票後提前結清價款得取證沖減當期銷項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1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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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資融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且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非營業人之買受人提前結清分期價款,如經查明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確有困難,且其帳載紀錄及內部控制與買受人提前償付款項之匯款文件均屬齊全,准由營業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沖減當期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