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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0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其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應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985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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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其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