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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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在尚未逾申報期限前債權人不得代位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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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中所稱未繼承登記一語,係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所規定申報期限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而言;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其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案件,而尚未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時,債權人自無適用上開聯繫要點代為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