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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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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尤○○於民國71年5月10日經台南地方法院為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另一被繼承人尤丁○○雖於民國53年3月9日即告死亡,但其繼承自尤○○之遺產,則係於法院宣告尤○○死亡時始告發生,故被繼承人尤丁○○關於該項財產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亦准照上述細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