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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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5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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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此類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