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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債權人代位申報並代繳被繼承人遺產稅及罰鍰嗣因稅額更正其溢繳稅款可否退還債權人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9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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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債權人代位申報並代繳被繼承人遺產稅及罰鍰,嗣因遺產稅額經更正核定,其溢繳稅款可否退還債權人乙案。
說明:二、債權人代繳被繼承人遺產稅並經由法院拍賣遺產之案件,日後發生溢繳稅款情事,依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規定,應將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係因代繳之稅款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惟債權人如係憑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移轉登記者,因未經拍賣程序,代繳之稅款無從自拍賣價金優先受償,與上開令釋情形有別,故於經稽徵機關查明代繳屬實,且經債權人辦理切結手續,於該筆代繳稅款尚未獲納稅義務人清償,以及嗣後如有重複受償事實,願退還稅款予納稅義務人者,遺產稅應退稅款得予退還代繳之債權人。三、至於溢繳罰鍰部分,依本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之罰鍰免由債權人代繳,故罰鍰部分應逕予退還債權人。
 

(本令經財政部於108年4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535310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