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債權人代位申報並代繳被繼承人遺產稅及罰鍰,嗣因遺產稅額經更正核定,其溢繳稅款可否退還債權人乙案。
說明:二、債權人代繳被繼承人遺產稅並經由法院拍賣遺產之案件,日後發生溢繳稅款情事,依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規定,應將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係因代繳之稅款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惟債權人如係憑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移轉登記者,因未經拍賣程序,代繳之稅款無從自拍賣價金優先受償,與上開令釋情形有別,故於經稽徵機關查明代繳屬實,且經債權人辦理切結手續,於該筆代繳稅款尚未獲納稅義務人清償,以及嗣後如有重複受償事實,願退還稅款予納稅義務人者,遺產稅應退稅款得予退還代繳之債權人。三、至於溢繳罰鍰部分,依本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之罰鍰免由債權人代繳,故罰鍰部分應逕予退還債權人。
(本令經財政部於108年4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53531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