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贈與人以土地贈與他人,並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於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期間,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作為贈與稅申報期限。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復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1個月內(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30日內)……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惟此項申報人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須先經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再行由贈與稅稽徵機關憑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將此項土地增值稅額自贈與額中予以扣除後計課贈與稅。故贈與人以土地贈與他人,並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於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期間,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者,應予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作為贈與稅之申報期限,以資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