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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08: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贈與他人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核定契稅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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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贈與人以不動產贈與他人,如受贈人已依限申報契稅,於稽徵機關核課契稅期間,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契稅之期間,作為贈與稅申報期限。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復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及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編者註:現為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此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後,贈與人於申報贈與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贈與人以不動產贈與他人,如受贈人已依限申報契稅,於稽徵機關核課契稅期間,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契稅之期間,作為贈與稅之申報期限,以資銜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