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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6: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判決確定應將土地移轉予受贈人其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5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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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吳○○贈與土地予吳××,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雙方復書立協議書解除贈與契約並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嗣因契約效力發生爭執,經吳××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贈與契約之協議書無效,吳○○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吳××,此種情形因其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始確定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故贈與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至於贈與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參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