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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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繳納遺產稅期間申請更正稅額者應予改訂繳納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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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申請更正稅額,而稽徵機關延至繳納期限屆滿後,始予核准更正,按其情形,應改訂繳納期限。又本案遺產稅既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嗣後因更正稅額,於核課期間屆滿後,予以改訂繳納期間,應不發生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有關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