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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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救濟後應補稅款可分期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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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確定,其應補繳之稅款,併同納稅義務人已繳納之稅款,合計達30萬元以上者,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